仲裁裁決補正書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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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補正書法律效力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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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

當仲裁結束後仲裁機構會給出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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