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作出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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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作出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仲裁裁決作出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仲裁裁決作出後的法律效力是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範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首次開庭前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二、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有效的仲裁協議,總體上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亦即: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對仲裁機構的效力和對法院的制約力。

(一)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

(1)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法律關係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

(2)並且必須依仲裁協議中確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不得隨意更改。此為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於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等等。

(二)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管轄權屬於協議管轄權,此不同於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後者的管轄權起於國家的司法主權,具有強制性,不以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作為管轄的前提條件。雖然國際民事訴訟中也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但必須是在特定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受特定國家法律規定的種種條件的限制,當事人協議的自由度是非常有限的。仲裁協議對仲裁管轄權還有限制的效力,並對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保證效力。當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或範圍也有裁決權。

仲裁作為解決生活中糾紛的一種常用的方式,其裁決結果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雙方都需嚴格按照裁決結果執行,如果有不執行的屬於違法行為,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強制執行必須要在裁決結果下達的兩年之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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