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後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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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仲裁裁決後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撤銷仲裁裁決後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雙方可以另行達成仲裁協議再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先法院起訴。《仲裁法》第9條仲裁實行的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仲裁法》第58條規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已經被撤銷的仲裁裁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不執行所謂的仲裁裁決結果,那這樣的話則意味着雙方當事人存在着的矛盾,可能還是沒有解決,大多數人都是撤銷仲裁裁決以後直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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