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9W

一、勞動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是什麼?

勞動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是什麼?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規定,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裁決,認為具有法定可以撤銷的情形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對一裁終局之外的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前訴訟。

對於終局裁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用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我國的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築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繫勞動關係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

三、勞動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瞭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儘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瞭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於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為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藉口的情況。

在當今社會中許多的勞動者也是會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去哪一,當仲裁機構作出了仲裁裁決後也是需要按照裁決內容來執行的,當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不接受仲裁機構出具的裁決後,當符合條件後也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無效或者撤銷裁決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