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後發回重審一般是什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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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仲裁裁決後發回重審一般是什麼原因?

撤銷仲裁裁決後發回重審一般是什麼原因?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若干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對發回重審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斷上訴的循環。

三、撤銷仲裁判決的申請條件

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由於仲裁當事人與仲裁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仲裁裁決也決定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否則,權利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有證據對該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加以證明。沒有證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則需要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仲裁裁決是可以進行撤銷的,但一般是由法院來進行撤銷,如果有必定的話那麼就會進行發回重審;同時在重審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有合法的依據,還有一個合適的理由,這樣才可以進行受理,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流程的,而發現有錯誤的就要及時的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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