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以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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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仲裁相關法律法規,仲裁是可以進行調解的,而且調解恰是仲裁程序的突出特點。仲裁機構對案件受理過程中,仲裁員會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儘量使糾紛協商解決。調解工作要本着雙方自願的原則,在查清事實,是非明確的前提下,做出合理合法的調解協議。如果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仲裁機構則會出具書面的仲裁調解書,此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則由仲裁法庭做出裁決。

仲裁可以調解嗎?

那麼什麼叫做仲裁呢?仲裁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解決糾紛雙方存在的爭議的一種方式。雙方當事人對所達成的協議發生爭議後,仲裁以第三人的立場對爭議進行調解和裁決。

它具有以下特點:

1、仲裁必須是當事人雙方都願意對爭議進行協商解決的前提下才能使用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法;

2、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前提下,共同商議後選擇的解決糾紛的的裁判部門;

3、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雙方都有約束力。

仲裁與訴訟的共同特點:

1、仲裁和訴訟都具備解決民事糾紛的能力,都可以給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果。

2、仲裁與訴訟都是供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用來解決糾紛的方式。

3、仲裁與訴訟都是針對兩個主體上平等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判決的。

4、仲裁與訴訟都是以中間人的身份,對糾紛進行公平公正的解決。

5、仲裁與訴訟在處分、調解、和迴避制度方面的所遵循的原則和制度是相同的。

6、仲裁和訴訟所做出的最終裁決書和調解協議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仲裁與訴訟的不同點:

1、仲裁是具有民間性質的解決糾紛的方式;而訴訟是具有司法性質的解決方式,所以,在婚姻判決、兒童和老人等的監護撫養權以及繼承等方面的糾紛只能由訴訟方式解決。

2、在案件的判決上,仲裁的管轄僅限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共同的協議的基礎上,而訴訟判決是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服從。

3、仲裁的判決程序是最終一次裁決,而訴訟則需要通過一審、二審和最終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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