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時效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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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時效是多長

通常法律規定的各種行為都會有一個時效限制,只有在時效規定的時間裏面這些行為才是收到法律保護的,勞動仲裁也不例外會收到時限的限制,申請勞動仲裁必須在規定的時間裏面申請。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時效的相關問題。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第七章對訴訟時效的基本規定是: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符合本法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勞動爭議訴訟受案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如果需要在法院處理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辦法》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案件受理費。在勞動仲裁就是免費的。律師費可以協商,也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或律師事務所當中有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即未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任務的律師)來提供法律援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時效的有關規定如上所述。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想要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時候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仲裁申請,否則勞動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該起勞動糾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就無法得到保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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