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請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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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請仲裁的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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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仲裁的糾紛有哪些

不能仲裁的糾紛包括:
1.將糾紛提請仲裁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提交仲裁的糾紛僅限於民商事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涉及財產權益的非合同糾紛
3.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糾紛不能仲裁;
4.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法律規定:
《仲裁法》第3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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