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授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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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授權委託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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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勞動仲裁授權委託書

您好!關於“撤銷仲裁授權委託書”的回覆如下:

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委受理的關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勞動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特委託_________________為我(單位)的代理人,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委託代理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及職務:

經常居住地:

聯繫電話:

委託事項和代理權限如下(請在以下兩項中選擇其一進行勾選):

1、一般代理。□

2、特別代理(代為接收法律文書;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申請)。□

委託代理人在委託權限範圍內簽署的有關文書我方均予以承認,並承擔法律責任。

委 託 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一些有關於撤銷勞動仲裁授權委託書的相關信息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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