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地點由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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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執行地點由哪個法院管轄

仲裁裁決執行地點由哪個法院管轄

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所需材料有哪些?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複印件。

三、仲裁裁決書的執行期限

仲裁裁決書的執行期限是二年。因為原本仲裁裁決書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出現了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形,則另一方當事人自仲裁裁決書所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如果存在分期履行的情形,則從每一期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如果申請執行期限內出現時效中止、中斷的狀態,則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

四、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書是怎麼回事?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後,仲裁申請的裁決執行期限是兩年,如果一方正常履行仲裁判決,但是另一方拒絕執行,那麼從另一方拒絕執行的當日算起,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兩年的執行期限,當然法院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同時也有面對當事人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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