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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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仲裁裁決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仲裁裁決執行的管轄規定是應當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是第1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依據該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案的調解書、裁決書,屬於“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依上述引用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其執行管轄法院應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 被執行人住所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第三十九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在訴訟實務中,若被執行人是單位,並且該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書上已註明住所的,也可向該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後的效力問題

1、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發,並不代表裁決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一方或者雙方都不服的,可以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等待法院審理。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持裁決書向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代社會現在仲裁裁決如果做出的話,那麼當事人必須要進行履行,因為這都是屬於當事人雙方自願進行的一種仲裁方式,也是解決爭端的一種重要的方式,但是很多人員不履行的時候可以申請法院來進行強制執行,一般是由仲裁地所在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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