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當事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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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當事人的義務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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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當事人應當承擔哪些義務

(1)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仲裁費用。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的同時,按規定預交仲裁費。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同時,應按規定預交仲裁費。  (2)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時應提交: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與本案有關的票據、信函等材料。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15日內向本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如有反請求,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並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提交原物,外文書證,應附有中文譯文。  (3)當事人有出庭的義務。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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