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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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生產勞動公司時,勞動者遭受到用人單位的不公平待遇,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時候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那麼你知道當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多少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勞動爭議的相關內容。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怎麼辦?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 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訴訟原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 同樣遵循司法審判中的一般訴訟原則, 如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迴避原則等。此外,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 還應體現密切與有關單位配合的原則。因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要以法律為準繩,主要就是以《勞動法》的有關法規和政策為依據。

勞動行政機關是國家管理勞動工作的專門部門, 瞭解和熟悉勞動法律政策; 另外,工會等有關部門都從事企業生產、安全、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等各項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情況也比較熟悉。特別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 是代表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專職機構,負責直接受理和處理各種勞動爭議案件, 對爭議的原因、過程等情況比較瞭解, 且有一定的辦案經驗。因此,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 應多向這些單位調查,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密切配合, 使案件的審理更加適合處理勞動爭議的實際需要。

通過上文的詳細解釋,我們瞭解了當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情況下,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這一規定可以説明,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作為勞動者要學會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身權益。如果大家需要了解更多勞動爭議的相關問題,可以聯繫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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