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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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起訴嗎?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起訴嗎?

普通仲裁案件,不服仲裁是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撤銷裁決之後,可以再向法院起訴。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選擇了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裁決作出之後,就不能再就該商事糾紛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仲裁裁決後還可以起訴嗎?

仲裁裁決後可以起訴,但是需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果仲裁裁決作出後,人民法院對其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此時當事人可以就該糾紛到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作出的仲裁裁決已經生效並且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此時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此不會受理。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五十四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當事人對於仲裁機構下達的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後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15日不起訴的,視為裁決書自動生效,雙方需要按照裁決決定執行。當事人對於仲裁機構下達的非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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