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管轄的相關條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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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從名字可以看出是婚姻關係中跨國籍的特殊存結合方式,所以其與我們普通婚姻涉及到的法律條文必然是有一定差別的,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關於涉外婚姻管轄的相關條文也有詳細規定,下面是本站的小編為您整理的詳細內容。

涉外婚姻管轄的相關條文有哪些

一、涉外婚姻管轄的相關條文——涉外婚姻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涉外婚姻離婚的管轄權如下: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婚姻管轄的相關條文——涉外婚姻法律適用

根據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三、涉外婚姻管轄的相關條文——涉外婚姻法律文書的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由上,我們可以瞭解到,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關於涉外婚姻管轄的相關條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律師來獲得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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