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涉外合同相關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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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涉外合同相關規定是如何的需要先了解認定涉外的關係才有涉外合同的問題,然後再瞭解民事訴訟法中是如果規定涉外合同的問題。由於是涉外合同,所以產生的糾紛一定是要雙方協商而定的,這裏就需要了解涉外合同的法律選擇。

民事訴訟法涉外合同相關規定有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涉外合同相關規定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係為涉外民事關係。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一個民事關係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直接影響可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和可適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第一條:“民事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

·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 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 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有一個民事法律關係具有上述情形,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係。上述規定內容較為明確,無需贅述,需要提醒的是,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均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中國主體,並不因為股東為外國法人或自然人而成為外國主體。

有涉外因素合同中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

在有涉外因素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方式及法律適用有約定且約定不違反中國法律則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法院管轄以及法律適用。

(一)有涉外因素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與法律適用

1. 約定法院管轄

因《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篇沒有針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協議管轄權做出特殊的約定,因此中國法院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於國內民事訴訟中關於當事人協議管轄的規定來判斷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法院管轄是否有效。《民事訴訟法》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果上述五個地點中有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的,則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國外的法院管轄。如當事人選擇的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轄,則中國法院不應受理該等爭議。

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當事人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如果要進行訴訟,則只能約定在中國法院,而不能約定外國法院管轄。

如選擇中國法院管轄,且中國法院有管轄權,則應當符合中國關於級別管轄的要求,比如按照訴訟標的金額只能由區級法院管轄的,當事人不能選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當事人選擇的法院不能違反中國專屬管轄的要求。最後,關於什麼是“合同履行地”,中國法律根據合同類型的不同也有相應的規定。

2. 約定仲裁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涉外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約定由仲裁機構作為爭議解決機構。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也規定:“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法律規定中的“其他仲裁機構”指外國的仲裁機構以及國外的臨時仲裁。因此,涉外合同可以約定中國或境外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樣約定即排除了法院的管轄。

3.法律適用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並且,根據民事訴訟法涉外合同相關規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第七條:“一方當事人以雙方協議選擇的法律與係爭的涉外民事關係沒有實際聯繫為由主張選擇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當事人可選擇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繫的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

以上討論的是涉外合同當事人對爭議解決方式和法律適用如何約定。如果爭議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和適用法律,當中國法院考慮是否受理當事人的起訴時,則需要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合同法定管轄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關於法律適用的規則確定管轄和法律適用。

(二)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中法定管轄及法律適用

1. 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涉外合同相關規定:中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主要見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編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概括總結起來,中國法律關於涉外合同訴訟的法定管轄規則如下:

· 如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則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

· 如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法律適用

如果爭議當事人希望將爭議提交中國法院訴訟,如前所述,中國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約定適用的法律。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則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二,涉外合同

所謂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客體或者產生、變更、終止合同關係的法律事實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對外貿易性質的涉外合同(或稱為對外貿易合同),它是指我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外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訂立的合同。

由上可知,民事訴訟法涉外合同相關規定涉外合同的問題是可以約定適用的法律。不同涉外合同問題情況所適用的法律也不同,但是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將根據居住地法律選擇跟合同聯繫最密切的法律。以上如果沒有解釋清楚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由專業律師為您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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