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軍人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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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軍人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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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軍人享受地方工傷待遇到底如何呀?

 根據民政部、人事部、勞動部聯合頒佈的《關於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的通知》(民優發【1991】7號)規定: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含離退休的傷殘軍人,同下),傷口復發治療期間,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醫療待遇保證治療,不應採取醫藥費包乾的辦法;其工資(離退休費)發放、工資(離退休費)調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治療期間的待遇辦理。  二、傷殘軍人享受地方工傷待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傷口復發住院期間,由所在單位按因公(工)傷殘人員住院的伙食費補助標準予以補助。經組織批准,到外地醫療和安裝假肢的,其醫療、伙食、住宿、交通等費用,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待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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