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涉案金額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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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涉案金額規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涉案金額規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是不設立案金額的,無論生產、銷售多少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怎麼認定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銷售假藥不僅屬於違法的行為,在道德上也是受到強烈譴責的。假藥對人體的傷害非常大,有可能對他人的生命安全構成非常大的威脅,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根據案件的惡劣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的不同,犯罪嫌疑人接受的刑罰也是有所不同的。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讓一些假冒偽劣的藥品流入到市場當中,那麼相關的犯罪人員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比如説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來進行處罰,當然了,涉案的金額並不會影響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會影響到具體的量刑幅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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