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的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6W

一、本罪與知情不舉行為的界限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的認定

《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但是該法並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的刑事責任。本罪在是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的情況下發生的,它不是一般的知情不舉,二者必須嚴加區分。

二、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包庇罪在客觀上只能由作為構成,而本罪在客觀上只能由不作為構成。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