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定性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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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定性概念是什麼

一、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定性概念是什麼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安全法》第17條規定,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但是該法並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的刑事責任。

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根據本法第310條的規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包庇罪在客觀上只能由作為構成,而本罪在客觀上只能由不作為構成。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應保存計憑證、計賬簿、財務計報告情節嚴重處五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二十萬元罰金

第三百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犯罪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處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處三十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十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明知間諜犯罪行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關情況、收集關證據拒絕提供情節嚴重處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罪體

行為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的行為是拒絕向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有關間諜犯罪的情況和證據。這裏的拒絕提供,是指不予提供。因此,本罪的行為方式是不作為。

2、罪責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而有意不向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情況和證據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因行為人拒絕提供情況和證據導致間諜分子逍遙法外,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出於對重大間諜犯罪進行包庇的意圖而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的等。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是惡劣的犯罪行為有着標準的犯罪定性規則和標準,該罪的量刑標準也是分為情節嚴重的,這裏所指的情節嚴重是指如果相對人對於提供證據表示拒絕而導致其他危險人士逍遙法外,並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則認定為是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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