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立案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9W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定罪處罰。事前與犯罪分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包庇罪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二)二年內通風報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四)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五)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獲利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