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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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體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郡可以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多具有營利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價票證的管理活動,犯罪的對象是車票、船票、郵票等有價票證,這些票證都表示一定的貨幣數額,對於發展我國的交通運輸、郵電事業,具有重要意義,並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上述票證,不僅直接給國家經濟造成損失,而且給國家的票證管理活動以及同票證管理有關的財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動造成危害,因此,必須依法懲處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行為。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行為。即仿造國家制作的各種有價票證的形狀、圖案、面值和顏色等,製作假票證,企圖以假充真或者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從中牟利的行為。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實施偽造有價票證、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行為之一,即構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偽造有價票證的,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的,構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偽造有價票證,又將其倒賣的,構成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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