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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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需要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股票、債券的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以及公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公共信用。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並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的犯罪行為。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並有意圖將偽造或變造的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進入流通領域。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認定

(一)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非罪

1.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自己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會危害國家對股票、債券的管理秩序,仍然實施該行為的,意圖將偽造、變造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進入流通領域的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意圖將偽造或變造的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進入流通領域,而是處於其他目的,例如用於戲劇道具,用來教學、臨摹鍛鍊畫技,由於偽造、變造的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不會有進入流通領域的可能,也不可能對法益造成侵害,故不能當做犯罪來處理。

2.即使行為人各方面都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客觀方面還需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能構成本罪,目前並沒有對“數額較大”的標準作出規定,具體數額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立案追訴標準: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彼罪

1、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兩罪在主觀方面和行為構成上基本一致。主要區別是兩罪的行為對象。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行為對象是國家有價證券,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行為對象是股票、公司債券,企業債券。

2、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行為主體是無權制作、發行股票的公司、個人,擅自發行假股票。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的行為人所發行的股票是真的,只是未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換言之,如果行為人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後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就不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行為人是不可能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的。

已經上市的公司,若是在滿足相關條件之後,是可以向公眾發行股票、債券的,被髮行的股票、債券上必須要如實的記載與本次發行相關的信息,若是信息不屬實,那麼發行者有可能會被按照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相關規定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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