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怎麼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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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怎麼定的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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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本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就不構成本罪。另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沒有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但銷售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後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後者犯罪對象的範圍很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的犯罪構成要求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而後者則是數額犯、其犯罪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依本節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不構成本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笛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要注意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於非法牟利的目的,後罪則是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一現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並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行為與結果之間並非直接相連,而是通過消費者購買並使用了所生產、銷售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後才發生危害結果的。生產、銷售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而後罪則是採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直接相連,沒有被害人從中介人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後罪的客體則是某一單位的生產經營,對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體不僅限於自然人,而且還包括單位;而後罪的主體則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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