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税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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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九條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已失效)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九條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已失效)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