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税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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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逃避追繳欠税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税罪、抗税罪一樣,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逃避追繳欠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税收法規,欠繳應納税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逃避追繳欠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逃避追繳欠税罪的主體。

逃避追繳欠税罪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納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實體税收法律、法規都對該税種的納税人範圍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税種不同,納税人範圍各不相同。例如,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增值税的納税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根據《消費税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消費税的納税人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依《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11條之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逃避追繳欠税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兩罰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為妨礙追繳欠税單位中對該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人員。

四、主觀要件

逃避追繳欠税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税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税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税款。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為了使本單位扭虧為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並不影響逃避追繳欠税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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