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税罪刑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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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繳欠税罪刑法條文"逃避追繳欠税罪(刑法第203條),是指納税人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欠繳應納税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
數額較大的行為。逃避追繳欠税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税罪、抗税罪一樣,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逃避追繳欠税罪。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逃避追繳欠税罪刑法條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税罪】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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