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能否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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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能否判處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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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能否判處緩刑

概率很小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同時,本法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量刑在5年有期徒刑以上,除非是有特殊情況比如重大立功等,不然不會在三年以下。
而犯罪分子要想被判處緩刑,首先必須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不能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賣淫罪的最低處罰是5年有期徒刑及以上,因此,要想被判處緩刑概率是比較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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