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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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保險詐騙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制度是為了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運用社會和集體的力量共同建立基金以補償或給付的經濟制度,它具有共濟互助和經濟補償性質,是一種個人危險的社會分散化。在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已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它對於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保障個人的生活安定,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都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保險業務也成為積聚建設資金髮展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渠道。因此,保證保險制度不受侵犯,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全成為法律保護的一項重要任務。犯罪分子利用欺騙手段獲取保險金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更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干擾了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本罪的對象是保險金。保險金又稱保險金額、保額,它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如果行為人以其騙方法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以外的其他財產的、不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保險詐騙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下述五種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這種情形是指投保人為獲取保險金,故意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或虛構事實編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非法獲取保險金的行為。所謂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

所渭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根據《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只對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或給付保險金。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事故,行為人編造發生事故的虛假原因以騙取保險金,或者雖屬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事故,但行為人偽造證據或誇大損失程度以擴大受益金額的,都屬於詐騙保險金的行為。這裏所謂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騙取保險金,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對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作虛假的陳述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所謂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故意誇大由於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從而更多地取得保險賠償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的是,該項規定的“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是兩種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個行為,就構成犯罪,應當依照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保險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能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以及保險人依合同約定的責任進行賠償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就不能借此索賠,否則以謊稱保險事故發生而取得賠償的,即屬違反誠實信用、最大善意原則的保險欺詐行為。所謂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是指保險事故在實際沒有發生的情況下,採取虛構、捏造事實的方法,欺騙保險人,謊稱保險事故已發生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如把並沒有丟失的參加保險的財產謊稱已經丟失;並沒有發生保險財產被毀的事件,卻謊稱為因保險事故被毀。例如,某參加保險的汽車,在車庫爆炸失火時被及時轉移並未損壞,卻謊稱巳被爆炸完全被毀而騙取保險金的,就是這種編造保險事故發生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予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即要行為人承擔實施此項欺詐行為尚未騙得保險金的民事上的法律責任。如果利用此種謊稱保險事故發生的欺詐行為實際取得了數額較大的保險金,則屬本罪客觀之行為,即構成本項所規定的此項保險詐騙犯罪。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顯然,這項犯罪行為只限於財產保險活動中。根據《保險法》第270條第2款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作為一種經濟補償的法律制度的保險,其意旨是為了抗禦並防範災害。保險人進行保險經營,就是要為了避免各種各樣的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的發生或少發生,即使發生了,也要儘量抑制其蔓延而造成損失的擴大。如果本來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卻通過人為的故意辦法而加以製造,致使財物遭受損失,無疑是一種為法律所禁止的不法之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其有關的刑事責任。倘若又藉此向保險人索賠而騙取保險金,顯然又有悸於保險制度的本質與宗旨,因而亦為保險法律制度所不容。實施製造保險事故而故意造成財產損失所騙取保險金的,不僅要承擔此行為造成實際損失所應負的各種法律責任,如製造火災、爆炸保險事故的,應分別承擔放火罪、爆炸罪的刑事責任;如違反交通法規,故意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的,則應分別承擔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刑事責任等等。不僅如此,而且還應承擔由此行為騙取保險金的各種責任、如《保險法》第270條規定的經濟責任,刑事規定的本罪之刑事責任等。所謂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故意造成使保險標的出險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財產損失,從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如因違章導致翻車,為索取保險金,使用炸藥使其徹底破壞並謊稱是他人炸燬而騙取保險金的,就是這種犯罪行為。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製造保險事故發生的犯罪行為,只有出於故意時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是由於過失,爾後又騙取保險金的,對於保險法律制度來講,則屬於編造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騙取保險金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只承擔民事責任、如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等。構成犯罪的,則構成本罪,同時也不排除過失致財產損失的這一行為而應負的其他刑事責任。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

所謂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是指投保人、受益人採取殺害、傷害、虐待、遺棄、爆炸、放火、投毒以及其他方法故意製造人身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害或疾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對於過失致人死亡、傷害或疾病的行為,如過失引起爆炸、水災、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責任事故、過失致人傷害等行為致人死亡、傷殘或疾病、即使騙取保險金的,一般亦不為此項行為的犯罪。此時構成本罪,往往也是編造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那種情況的犯罪。當然、不管是否以此行為而騙取保險金、都不排除可以構成因過失行為致人死亡、重傷或疾病的有關犯罪,如失火罪、過失投毒罪、過失爆炸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構成。這裏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所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成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成為受益人。另外,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單位也可構成本罪,因為單位也可成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保險金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行為而引起保險事故發生,或因認識錯誤而認為發生實際未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計算錯誤而多報了事故損失等,並因此獲取了保險金的,均不構成犯罪。至於本罪的故意,既可以產生於投保前,也可以產生於投保後;也既可以產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還可以產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先後不影響本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時可以作為情節適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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