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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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多少時間?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多少時間

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37天,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9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複雜、證據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總之,如果刑事拘留的時間已經夠了37天,人民檢察院的最終決定是同意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的話,那麼公安機關還會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在不同意逮捕的情況下,37天以後就會釋放嫌疑人,但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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