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延長拘留期限審批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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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延長拘留期限審批的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延長拘留期限審批的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延長拘留期限審批的條件是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等,都可以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後的程序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拘留手續後,會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若被批准逮捕,則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由人民法院審判。一般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程序是這樣的。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抓捕了一些罪犯之後會根據職權開始在有限的時間裏調查,而在這個時間段會暫時關押而以免出現罪犯逃脱或者包庇該犯罪所涉及的同夥,但是如果公安發現案件不簡單或者需要更多的時間仔細偵查就會申請要求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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