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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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間是多久?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檢察院,刑訴第一百三十三條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我國規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三、從刑事拘留到法院審理要多久

刑法規定刑拘最長是37天(但是生活中常有105天即15 3個月的大拘留),如果不批捕就放人,否則(2月)再提起公訴,進入審判階段.應該是沒有辦法左右快點進入審理階段的.

相關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二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時間為15天之內,在拘留的期間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也有嚴格的時間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審訊時間要在自拘留的24小時之內進行。如果審訊結束後可以確定犯罪那麼就可以進行下一步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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