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檢察院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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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檢察院羈押期限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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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檢察院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花樣繁多、手段翻新,且有跨區域、網絡化等趨勢。面對如此紛繁複雜的案件,靠民事法官有限的權力,很難達到受害人期待的民事救濟效果。 尤其是在對嫌疑人有關款物財產的查扣、對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方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執行能力比民事法官更勝一籌。警察的介入,能夠在第一時間及時有效地控制嫌疑人、查扣財產,遠比民事訴訟來得直接快速。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院一般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的辦理效率的工作水平較高。因此,符合受理、立案、起訴標準的集資詐騙案件一般是報於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公安機關案情審查結束確立立案再報與檢察院,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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