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超期羈押如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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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超期羈押如何追責?

公安機關超期羈押如何追責

可以向當地檢察機關的控申部門反映情況,因為檢察院是刑事訴訟的監督機關,只有監督公安機關的職責。也可按國家賠償法追究公安機關的超期羈押的賠償責任。

一般來説,超期羈押行為既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可能成立濫用職權罪。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超期羈押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案件,有的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有的認定為濫用職權罪。我以為,對於故意實施超期羈押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超期羈押行為以非法拘禁罪論處,有利於做到罪刑相適用。在司法實踐中,超期羈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在超期羈押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時有發生。如果對這種行為以濫用職權罪論處,則難以實現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的原則,也與刑訊逼供等罪處罰不協調。而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則完全可以根據超期羈押是否造成了重傷、死亡、超期羈押的時間、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暴力等情節,判處相應的刑罰。

二、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

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

(三)三十日。即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超期羈押這種現象不僅發生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超期羈押也是屢見不鮮的,一起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長達一年半載的案例不是沒有。假如國家能夠儘早出台超期積壓的追責制度,也不至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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