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案件延長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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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案件延長羈押期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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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如何申請延長羈押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 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綜上所述,按照刑事訴訟法延長羈押方面的規定,當案情十分複雜、或者是流竄作案的,公安機關可以申請延長羈押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在羈押期限滿之前七日內,公安機關應該向檢察院提出延長申請,經過批准的,方可以執行。如果存在超期羈押的違法現象,相關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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