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迴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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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迴避情形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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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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