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1W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 行政類 辦理 期限 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