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2W

一、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種類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鑑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調取證據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違法嫌疑人是否違法、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執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並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詞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被調取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第二十九條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時,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

物證的照片、錄像,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為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十條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使用副本或者複製件。

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為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十一條書證的副本、複製件,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應當附有關製作過程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文字説明,並由製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有書證、物證、被侵害人陳述及其他證人證言等等。公安機關在調取這些證據時,要求調查屬實。除此之外,公安機關在蒐集證據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嚴禁刑訊逼供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