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徵管法》51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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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徵管法》51條的內容是什麼

《税收徵管法》51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五十一條,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釋義】 本條是對退税的有關規定。

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納税人繳納税款是一項政策性強、技術難度高的經常性工作,在徵納税款的過程中,由於理解税法錯誤、計算錯誤、錯用税率、調高税額或財務技術處理失當等各種原因,都有可能出現多徵多繳税款的情況,那麼對這部分多徵多繳的税款應當如何處理呢?本條的規定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兩種途徑,一種是由税務機關發現的多徵税款,這種情況只要是税務機關本身發現的,就必須主動通知納税人並立即辦理退還手續,將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馬上退還;一種是由納税人自己發現的多繳税款,對這種情況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向税務機關提出退還的申請,要求税務機關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經查實後認定確實是納税人多繳了,就應當立即辦理退還手續,將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及加算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一併馬上退還。

為了有效地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我國一直對多徵多繳的税款實行退税的制度,税務機關的現行做法是,對多徵的税款需退還納税人的,於發現或接到納税人申請退款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退還,也可按納税人的要求抵繳下期應納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由納税人自己發現的多繳税款,納税人應當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向税務機關提出退還的申請,對於超過了三年時效期限提出的退税申請,税務機關將不再受理

對於已經入庫的多徵多繳税款的退税辦理程序,因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問題,法律需要對這種行為加以規範,為此這次修訂税收徵管法新增加了有關內容,明確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實踐中根據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一般是先由納税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退税申請書,申述差錯的原因和多繳税款的數額,同時提出原納税憑證的號碼、税款金額、繳庫日期,報經原徵收税務機關審核無誤後,填制收入退還書,經上級税務機關審核批准,交納税人持向代理金庫的銀行辦理轉帳手續,將退税轉入納税人開户銀行存款內。税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退庫範圍、提退手續和預算級次辦理退税業務,不得截留應退還給納税人的税款,更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

綜上所述,《税收徵管法》51條主要規定的是納税人多交税費之後,税務機關必須退税的相關內容。根據規定,只要納税人在三年以內發現自己曾經多交了税,即使這部分的税已經被上交至國庫甚至被用於公共建設,也可以跟税務機關要回來,税務機關接到申請之後要及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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