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税人輔導期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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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增值税的繳納主體分為普通納税人和一般納税人,取得一般納税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憑藉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銷項税額,並且也可以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並且,如果企業在納税方面出現問題,要經過輔導教育的,那麼《一般納税人輔導期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小編列舉的這篇文章具體學習下。

《一般納税人輔導期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般納税人輔導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納税輔導期管理,根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輔導期納税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註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

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

第四條 認定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其他一般納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騙取出口退税的;

(三)虛開增值税扣税憑證的;

(四)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新認定為一般納税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税人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第六條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主管税務機關應在認定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税務事項通知書》內告知納税人對其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納税輔導期自主管税務機關製作《税務事項通知書》的當月起執行;對其他一般納税人,主管税務機關應自稽查部門作出《税務稽查處理決定書》後40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對其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納税輔導期自主管税務機關製作《税務事項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第七條 輔導期納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抵扣進項税額。

第八條 主管税務機關對輔導期納税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一)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一般納税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二)輔導期納税人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務機關可根據納税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輔導期納税人領購的專用發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領購的,主管税務機關發售專用發票的份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每次領購專用發票份數與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份數的差額。

第九條 輔導期納税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税,未預繳增值税的,主管税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預繳增值税時,納税人應提供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税。

第十條 輔導期納税人按第九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應納税額中抵減,抵減後預繳增值税仍有餘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税。

納税輔導期結束後,納税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税有餘額的,主管税務機關應在納税輔導期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税人。

第十一條 輔導期納税人應當在“應交税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税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税抵扣憑證)註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税額。

輔導期納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憑證後,借記“應交税金——待抵扣進項税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借記“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科目,貸記“應交税金——待抵扣進項税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紅字借記“應交税金——待抵扣進項税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第十二條 主管税務機關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對結果,通過《稽核結果導出工具》導出發票明細數據及《稽核結果通知書》並告知輔導期納税人。

輔導期納税人根據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憑證本期數據申報抵扣進項税額,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税抵扣憑證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條 輔導期納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寫《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

(一)第2欄填寫當月取得認證相符且當月收到《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税額。

(二)第3欄填寫前期取得認證相符且當月收到《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税額。

(三)第5欄填寫税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的份數、金額、税額。

(四)第7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五)第8欄填寫税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份數、金額、税額。

(六)第23欄填寫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月初餘額數。

(七)第24欄填寫本月己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專用發票數據。

(八)第25欄填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專用發票月末餘額數。

(九)第28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

(十)第30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十一)第31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數據。

第十四條 主管税務機關在受理輔導期納税人納税申報時,按照以下要求進行“一窗式”票表比對。

(一)審核《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表二第3欄份數、金額、税額是否等於或小於本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

(二)審核《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表二第5欄份數、金額、税額是否等於或小於本期交叉稽核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合計數。

(三)審核《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表二中第8欄的份數、金額是否等於或小於本期交叉稽核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合計數。

(四)申報表數據若大於稽核結果數據的,按現行“一窗式”票表比對異常情況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税輔導期內,主管税務機關未發現納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税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主管税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主管税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税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本規定重新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主管税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税發明電[2004]37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輔導期一般納税人實施“先比對、後扣税”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税發明電[2004]51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税發明電[2004]62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輔導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增值税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5]1097號)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一般納税人輔導期管理辦法》的全文知識,其中對一般納税人構成輔導期的情形、輔導期內領取發票的張數、輔導期結束後的處理措施等都做了明確説明。通常來説,企業輔導期為三個月,如果在這段時間內未發現企業新發生偷税漏税的行為,可以在輔導期結束後取消輔導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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