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納税怎麼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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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通知金納税怎麼繳納?

代通知金納税怎麼繳納?

代通知金屬於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税税率納税。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代通知金支付發生時雙方勞動合同已發生解除,其法律性質上已不是勞動報酬,如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未免有失偏頗。糾其本質,代通知金應屬於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項目之一,因此,員工就取得的代通知金應當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相關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税,即以一次性補償收入之總額是否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上限而確定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

三、個人所得税的納税對象是什麼?

1、居民納税義務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税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税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2、非居民納税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税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税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綜上所述,單位如果因為員工的情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在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形下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由於這是員工經濟補償性質的收入,只有超過當地平均工資三倍的,才能繳納個税。計算應納税額和普通工資不同,超過部分統一按照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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