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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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約定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約定管轄也稱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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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限於合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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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只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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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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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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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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