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中應關注的税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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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清算中需注意税收處理問題

企業破產清算中應關注的税收問題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在處理税收問題時需要注意: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9]88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其中第二種情況就是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這就是説,在企業出現破產清算的情況下,企業的投資者無需等到破產企業進行完企業層面的所得税清算業務後再進行投資者層面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業破產清算中,投資者層面的所得税處理非常簡單。企業投資者只需要根據國税發[2009]88號的規定,向税務機關提供被投資方企業的破產公告,即可向税務機關進行該項投資資產損失的報批手續,確認資產損失在當年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扣除。對於個人投資者,該項投資無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處理。

(二)企業破產清算中企業層面的所得税處理問題

根據財税[2009]60號的規定,清算所得的計算公式為:

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税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税費+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從這個公式我們可以看出,企業破產清算環節,清算所得主要是來源於清算環節資產變價中的增值收益和債務的清償損益。由於破產清算中,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負債,因此,最終大部分的債務都是按比例部分清償的。因此,在破產清算中,債務清償損益是清算所得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來源。所以,如果嚴格按財税[2009]60號文件的這個公式,我們可以看出,幾乎在所得的企業破產清算中,在企業層面我們都可以計算出清算所得,即破產清算的企業需要在清算環節就清算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財税[2009]60號提到根據《企業破產法》,清算的企業需要進行所得税處理,但通過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在企業所有需要進行清算處理的業務中,破產清算的情況比較特殊。在該情形下,破產企業實際上無需進行企業層面的企業所得税清算。而投資者層面,破產企業的企業投資者只需要直接根據破產公告進行投資資產的損失報批就可以了。因此,在企業破產清算中,我們需要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企業破產中其他環節涉及的税收問題。

二、企業破產清算税收的後續處理需注意問題

在企業申報破產後,企業可能還有尚未履行完的產品銷售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等其他經濟合同。根據《企業破產法税收處理》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假設,管理人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對破產企業有利,而選擇繼續履行的,則繼續履行合同則會產生相應的流轉税和企業所得税問題。比如房屋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就會涉及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印花税、房產税和企業所得税。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企業破產清算涉及到税收問題十分複雜,這也是瞭解企業破產清算中應關注的税收問題的必要性。其中企業破產清算時,企業層税收處理的企業所得税是需要在清算環節繳納的;關於投資者層面的税收問題則是根據破產公告進行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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