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程序中的關鍵環節及需要關注的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破產清算程序中的關鍵環節

破產清算程序中的關鍵環節及需要關注的問題

1、審計、評估

破產企業管理人由非審計、評估機構擔任的,需要委託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

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

2、接受債權申報

公司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債權申報通知書之日起即可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3、召開債權人會議

由於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

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4、變價破產財產和分配

變價破產財產是破產程序中的核心環節,只有破產財產變價後,才能實現破產成本的支付以及對公司債權的清償。

破產財產變價後,由破產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據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分配。

分配方案同樣需要經過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5、破產程序終結

財產分配完成後,破產管理人向法院申請破產終結;

法院收到申請後,可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二、破產清算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雖然破產會依法免除企業不能清償的債務,但企業破產不是逃避債務。

破產是在企業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作出,並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理、分配的行為,是一種積極清償債務的行為,目的是保障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信用,促進資源合理配置。也是不得已採取的一種經過嚴格清算以其全部資產清償債務的程序。它的後果是其債務不可能得到全部清償,會依法免除破產企業不能清償的債務。因此,利益遭受損失的是債權人。為了防止損失擴大,使債權得到公平的受償,法院才介入到這個清算活動中來依法組織清算,實施法律監督,查明企業破產的原因,對一些法律禁止的有損債權人的行為進行法律追究,對負有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給債權人一個公平合理的交待,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而我們一些企業負責人錯誤地認為,破產就是通過法院合法地逃避債務,是企業改制中最徹底的甩包袱的好辦法。改制中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來我院諮詢破產:有的説是企業停產多年沒有人管,財產幾乎沒有了,讓想辦法破產;有的説企業沒有帳或帳本丟失,財產説不清,現在要改制,也讓想辦法破產;相當多的企業是法院已採取執行措施,要查封拍賣企業的財產,怕追究責任,躲避執行才申請破產;有的是企業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沒有及時清理停產企業的財產,造成財產流失或註冊資金投入不足等存在過錯的情況,被起訴到法院,要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時而申請破產;還有的企業是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為了擺脱債務,借破產使企業逃債脱殼重生,而受益的是其個人。以上種種這些企業申請破產的意圖都是不正確的,説到底,是想逃避責任和法律的追究,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因此,以破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是違背破產立法宗旨的,是法律嚴令禁止的行為。為防止企業借破產逃避債務,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作出了規定:

1、對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發現債務人鉅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量解釋財產去向的,或者先行剝離企業有效資產而後申請破產的,應裁定駁回。

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又連續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各級法院要嚴把立案關,嚴防企業借破產逃避債務。因此,破產申請人應徹底糾正錯誤觀念,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準備材料,依法申請企業破產。

(二)作好企業破產前的清算工作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經營後,或公司解散,應當及時組織進行清算,這是企業的自主清算。只有進行了清算,才能從形式和內容兩方面完成解散過程。經自主清算髮現企業資不抵債的,應當立即向法院申請破產,進行破產清算。而自主清算的主體就是清算人,它應是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開辦單位或股東。如不履行清算義務,造成財產流失,那麼清算主體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而我們的企業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對此往往採取消極的態度,企業停產多年,無人管理和組織清算,造成了資產貶值,直到法院執行時才匆忙申請破產。這樣,在短期內企業帳目手續不可能規範和健全,企業存在的問題隱患沒有被發現,有關債權債務也沒有得到落實,造成向法院遞交的材料是走過程,內容缺乏真實性,使破產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得到法院的及時受理。

即使法院作出受理,會使許多矛盾集中到法院和政府,不但大大延緩了案件的審理,甚至使案件造成停滯,更不利於矛盾的調和與解決。因此,我們的企業只要是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因虧損停止經營啟動無望的,都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清算,通過清算,規範完善各項手續,提前查清企業存在的問題。如企業開辦時和變更增加註冊資金時,資金是否完全到位?有沒有財產流失和下落不明的情況,有沒有借出需要收回的財產等等,發現問題及早作出糾正。要清理保管好企業財產,把企業的債權債務落實清楚,配合中介機構作出客觀真實的審計結論。

我們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就發現有的企業沒有作好破產前的清算工作。如帳面和審計報告上顯示企業有三、四百萬的債權,進入破產程序,這些都是要由和法院依法追回納入破產財產的。但在清收債權時發現,這些債權,企業絕大部分沒有確鑿的債權憑證,只有帳面記載,在破產前也沒有組織人員進行清查核實,在破產清算時,再組織核對,費時費力不説,企業的債權人也很難再予以承認。還有一部分是雖然有債權憑證,但雙方帳目多年沒有核對,而到破產中經清算組核對,企業的債權卻變成了債務。

最後使這些所謂的債權均不能得到有效落實,更不可能依法收回。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這種情況,我們的企業管理人員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嚴格地説,這些都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因此,紮紮實實作好企業破產前的清算工作,把存在的一些問題解決在破產前,這樣才能使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儘快進入程序,也才能使法院受理案件後,使各項企業破產工作依法順利進行。

(三)企業預案應依法作出

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問題,是政府最為顧慮和關心的問題。因此,職工安置預案應引起企業負責人的重視並依法作出。但許多企業提交的職工安置預案,都是把企業破產財產變現後首先用於安置職工,這是不符合規定且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我市現在擬申請破產的企業均未列入《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範圍,均不適用國務院國發(1994)59號和(1997)10號文件。即《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下發通知予以明確:未列入"計劃"的破產企業,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只能從當地政府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予以妥善解決。嚴禁隨意"搭車",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發生。

以上就是破產清算程序中的關鍵環節及需要關注的問題的資料,相信大家讀完文章之後,對這方面的知識也有一定的瞭解了。企業破產之後除了需要對財產及債務進行清算,還需要對相關的員工工資進行核算。只有把一切結算清楚之後,才算是破產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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