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税如何繳納 - 徵收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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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了保證財政收入,建設社會基本保障設施的需要,規定除了可以免徵收數額的情形,其他情況下都是需要按照既定的繳納方式繳納税額的,故而個人偶然所得也是需要繳納税額的,為了規範税額的徵收,國家制定相應的法規,各納税人需要按照規定的繳納方式進行納税。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偶然所得税如何繳納?

偶然所得税如何繳納,徵收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一、個人偶然所得税的範圍

個人偶然所得税是指税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向納税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徵收的税款。徵税對象主要是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收入。對於個人從企業取得的偶然所得,應由企業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二、偶然所得税如何繳納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收入額為應納税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税率,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1)個人購買福利獎券、體育獎券和公益獎券的中獎所得,不論是獎金,還是實物(按發獎單位的帳面價格或當地國營商店零售價計算),在一萬元以下的免税;超過一萬元的,全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2)個人取得的有獎銷售、有獎競猜、有獎儲蓄的中獎所得,以及基他偶然性質的所得,不論是獎金,還是實物,全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我國目前的個人偶然所得税税率為20%,彩票大獎作為個人偶然所得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按照這一繳税比例來徵收的。根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

另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税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税法規定全額徵税。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為了有利於動員全社會力量資助和發展我國的體育事業,經研究決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調整: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超過萬元的,應按税法規定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税。以2012年中出的雙色球5.70億元大獎為例,該得主領獎時需要繳納20%的個人偶然所得税,繳税金額為1.14億元。

只要是個人偶然所得,除了屬於中獎金額低於一萬元的情形,都是需要按照既定的税率進行納税的,這也就回答了偶然所得税如何繳納這個問題。且,一般來説,偶然所得不適用於減免税收的情形。由於發放單位在發放資金前,已經扣除了税額,故而在特定主體獲得偶然所得的資金後,不需要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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