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印花税和手續費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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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股票印花税和手續費的相關規定

股票買進和賣出都要收手續費,買進和賣出佣金由各證券商自定。印花税:3‰ (2008年印花税下調,單邊收取1‰)。另外上海每1000股收取1元的過户費,不足1元時收1元。深圳不收過户費。上海 委託費5元(按每筆收費),深圳不收委託費。

二、歷次印花税調整

1990年6月28日 深市對賣方開徵6‰印花税股票

1990年11月23日深市對買方開徵6‰印花税

1991年10月 深市調至3‰,滬市開始雙邊徵收3‰

1992年6月12日 按3‰税率繳納印花税。

1997年5月12日 從3‰上調至5‰

1998年6月12日 從5‰下調至4‰

1999年6月1日 B股交易印花税降低為3‰

2001年11月16日 從4‰調整為2‰

2005年1月23日 從2‰調整為1‰

2007年5月30日 從1‰調整為3‰

2008年4月24日 從3‰調整為1‰

2008年09月19日 改為單邊徵收 税率保持1‰

三、費用介紹  

股票的交易費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過户費、其他費用等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據《國家税法》規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後對買賣雙方投資者按照規定的税率分別徵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繳納是由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投資者交割中代為扣收,然後在證券經營機構同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結算,最後由登記結算機構統一向徵税機關繳納.其收費標準是按A股成交金額的4‰計收,基金、債券等均無此項費用。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税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税款的,税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税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重新修訂頒佈後,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印花税的,應依據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成交之後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券商的費用.此項費用一般由券商的經紀佣金、證券交易所交易經手費及管理機構的監管費等構成.佣金的收費標準為:

(1)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3‰,起點為5元;債券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2‰(上際,可浮動),起點為5元;基金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3‰,起點5元;證券投資基金佣金為成交金額2.5‰,起點為5元;回購業務佣金標準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購品種,分別按成交額0.15‰、0.25‰、0.5‰、1‰和1.5‰以下浮動。

(2)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3‰,起點為5元;債券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2‰(上限)起點為5元;基金佣金為成交金額3‰,起點為5元;證券投資基金的佣金為成交金額的2.5‰,起點為5元;回購業務的佣金標準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購品種,分別按成交金額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動。

(三)過户費

過户費是指投資者委託買賣的股票、基金成交後買賣雙方為變更股權登記所支付的費用.這筆收入屬於證券登記清算機構的收入,由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投資者清算交割時代為扣收。過户費的收費標準為: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過户費為成交票面金額的1‰,起點為1元,其中0.5‰由證券經營機構交登記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債券的交易過户費。

(四)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的委託費(通訊費)、撤單費、查詢費、開户費、磁卡費以及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的刷卡費、超時費等。這些費用主要用於通訊、設備、單證製作等方面的開支,其中委託費在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在上海、深圳本地買賣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1元委託費,異地繳納5元委託費.其他費用由券商根據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沒有明確的收費標準,只要其收費得到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即可,有相當多的證券經營機構出於競爭的考慮而減免部分或全部此類費用。

綜上所述,小編通過上述內容為大家介紹了一下“股票印花税和手續費的相關規定”,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了。但是,各位股民需要注意一點,在實踐中股票市場存在着各種各樣的風險,比如市場風險、政策風險、利率風險、財務風險、道德風險等,所以,各位股民在股票市場進行交易時,需要謹慎選擇、適可而止,增強自身風險防範知識,有效避免損失。最後,其它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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