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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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環境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環境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環境訴訟有效期是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環境污染損害有間接性、長期性、遺傳性等的特點,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係鏈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是無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難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麼損害,應當也是可以適用於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的。

二、對於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是什麼?

環境公益訴訟的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包括社會成員,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任何組織或個人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

一般的民事主體,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當其行為對環境公共利益構成損害,而環境行政控制無力或不能干預時,即可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構成了對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的不當行政行為,也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具體來説,是為了國家環境利益、社會環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利益,追求社會公正、公平,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

以上就是環境訴訟的相關規定,對於當事人因環境污染問題而定提出訴訟請求的,必須在訴訟時效的規定期限內進行,如果超出了規定的期限的,那麼是有可以喪失訴訟時效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環境污染造成的後果由司法機關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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