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民事訴訟中被告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6.83K

環境污染民事訴訟中被告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環境污染民事訴訟中被告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環境污染民事訴訟中被告的舉證期限一般由法院確定,舉證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但需要經過法院的認可。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環境污染民事訴訟被告怎麼寫答辯狀?

1、首部。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1)標題。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3)寫明答辯事由。

2、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1)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明。答辯人xx×(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賠償範圍有哪些?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事實上,我國法律制度中並沒有強行規定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確定,一般情況下,法院在立案以後要告知當事人舉證的時間以及逾期舉證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這裏要注意,環境污染侵權糾紛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