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行政處罰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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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保局行政處罰有哪些情形

環保局行政處罰有哪些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淨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氣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坡岸堆放、存儲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質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應遵守哪些原則: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加處罰款、拍賣查封或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的存款、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等措施。

行政機關在處罰違法人員時,應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要求行政機關重新審理案件,判決案件的處罰和案件的決定。但在處罰期間,處罰的決定和行為繼續執行,逾期不履行責任的可以強制執行案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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