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局行政處罰相關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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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局行政處罰相關證據有哪些?

環境局行政處罰相關證據有哪些?

1、被處罰主體身份證明。是法人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企業工商登記等能證明企業主體身份的證據材料,是自然人的,提供經營者的身份證複印件。

2、能證明或描述違法事實的調查筆錄。並應附有被調查詢問對象的身份證明(委託書,企業對其出具的身份證明或身份證複印件等)。

3、未按規定進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逾期不登記、逾期不變更登記、不執行年度排污情況自查並上報結果、擅自拆除或閒置污染防治設施後未變更,經環保部門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報登記錯誤內容)

4、要求進行排污申報的公告(通知);

5、限期申報的通知及送達回執;

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和變更申報表;

7、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現場勘驗筆錄、照相、攝像、錄音等視聽材料;

8、環保部門有關改正排污申報登記錯誤內容的通知;

9、其它證明材料。

二、收集證據的總體要求

1、認定的違法事實應當有充分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儘量避免形成孤證。所收集的證據,應運用邏輯推理和環保專業知識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

2、堅持“先取證後決定”的原則,所有證據的收集必須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完成。

3、證據的取得應具有合法性,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以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處罰的證據。

4、所有證據應當儘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

5、所有制作的調查筆錄等書證應當使用藍黑色或黑色水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書寫清楚,儘量做到無塗改、無錯別字。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違法行為的證據是關係到對違法人員進行犯罪事實認定的關鍵因素,涉及到環境損害的情況,是可以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程序和要求,對造成的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後來蒐集相關證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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